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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东西被偷了物业到底要不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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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2: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 叶利霞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昨天,嘉兴南湖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旁听席上不是双方的亲戚而是媒体和自发前来的居民,大家关注的问题是,住户家中被盗,小区物业到底要不要对此负责。因为家中失窃而告诸法院要求物业赔偿,类似的官司确实也比较少见。
  一楼的住户两次被盗
  这是一个在嘉兴家喻户晓的小区,名为嘉禾北京城。因为它位于嘉兴市中心绝对黄金地段,小区不大,一共20多幢楼房,2004年7月交付时曾经可以算嘉兴最好的小区之一。
  当时,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也是嘉兴最高,每月每平方米0.6元。
  老朱是这个小区的一楼住户。从搬入到现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小偷“光临”了朱家两次。据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说,这几年里,一共也仅发生过四起偷盗事件。不过对于这个数字,老朱表示绝对不相信。
  老朱觉得自己是个讲道理的人,光光被偷,他也很难追究到物业头上,关键是他掌握了物业疏于职守的证据。
  小偷说“我就是这样大摇大摆走出来的”
  老朱家第一次被偷是在2004年7月,刚刚搬进新居,当时小偷摸走了老朱挂在家里的一条裤子里的700元钱。第二次被偷是去年4月15日。
  自从第一次被偷后,老朱家就不放什么现金了。这一次小偷偷走的是老朱家酒柜里的八瓶好酒。XO、路易二十一、拿破仑、五粮液、茅台等等,这都是老朱台湾的哥哥和在美国的女儿带给他的,平时他舍不得喝。
  这八瓶洋酒最少值六千余元,还不计年份悠久的增值部分。
  后来小偷被审判时在法庭上说的一句话, 让老朱非常“感冒”:“我左右手各拎着一大袋子酒,大摇大摆地从大门口出去了,没有人问过我……”
  物业疏于管理就是安全管理义务方面的违约
  正是小偷的这句话,让老朱觉得这不正是说明物业管理未尽职责的最好依据吗?
  老朱没有请律师,他思路清晰、准备充分。昨天,他把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共建安全文明小区协议》和物业公司张贴在值班室里的《安全管理员值班规定》都当做证据递交给了法庭。
  前者《协议》说明,物业公司有“为业主安居乐业提供安全”的承诺,《规定》里则明确物业管理人员需“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并登记身份证号后,方可放行”,以及“对出入人员携带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所以,老朱告的是物业违约之诉。
  物业管理更侧重的是家门以外的公共安全
  昨天庭上,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吕萌国一开口先向老朱表示歉意。然后他说,物业管理其实能管的应该是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是不太可能保障到住户家里财产的安全;第二,物业公司早已市场化运作,是有偿管理,现在物业费的支出多为保安工资、小区保洁,也没有住户家庭财产安全保障这一块。
  物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是协助公安维持治安,哪怕发现可疑人员,物业也不能直接检查,而是应该报警,让警方来检查。
  所以,对于老朱家失窃,物业公司现在已经不收老朱家去年的物管费了,也对当天的值班保安进行扣奖金等处罚和教育,如果要按照老朱的诉求,全额赔偿他的损失,物业公司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做不到”。
  昨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老朱在庭后说,其实他并不在乎最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他想改变的是以后业主与物管的协议,关于各自的义务是什么,如果没尽到要承担什么责任,最好都写写清楚。
  据了解,在物业公司逐渐脱离房地产开发商自负盈亏之后,物业管理这个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风波。比如这个从小区建成就担任物管的物业公司,目前也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波,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要在这个小区继续工作下去的问题。小区分为一期和二期,二期正在要求自治,一期全部业主则联名挽留他们公司。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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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2: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从房管局物业科了解到,判断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应该考量以下条件:一,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生、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有瑕疵,未尽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若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就不负有责任。作为业主,可以就此事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若无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到底管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许多误区: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有的把物业当成房地产开发商,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运营商。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纠纷不断。来源:新疆经济报-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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