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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读博士生捐精时猝死 家属索赔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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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22: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近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郑某生前系心脑外科主治医师,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年硕士毕业后继续在校硕博连读,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在读博士

      其间,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作一次健康检查。2011年1月,该人类精子库对郑某体检,确认其各项身体指标合格,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郑某家属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后来,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郑某父母认为,某高校及附属医院系郑某生前就读的院校,高校宣传了捐精活动,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捐精动员,且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
      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郑某捐精行为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某高校与其附属医院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殖中心在监管方面有没有过错呢?
      取精过程属自慰行为,捐精死亡在国内尚没有先例,生殖中心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后,正式运行获批之前继续运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运行。生殖中心发现郑某异常后,进行抢救,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
      那么,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家属及生殖中心分担。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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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在读博士生捐精猝死的事件引发热议,捐精会不会影响身体健康吗?哪些男性适合捐精? 哪些男性不适合捐精?
      2011年2月,武汉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近日从武汉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1月,郑某体检各项身体指标合格,被接纳为捐精者。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博士成长经历:
农家孩子十年寒窗终出人头地
1977年9月,郑刚出生在湖北省鄂州市临江乡得胜村。1993年,郑刚以全校第一的成绩考入樊口高中。然而,1996年7月,郑刚高考前突然发起了高烧,最后只考上了三峡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可一年5000元的学费,却让郑金龙异常吃力,大儿子郑静作出牺牲:他还差一年就毕业,决定辍学到深圳去打工,供弟弟读书。
郑刚在学校用“拼命”二字来形容:一是拼命学。每天最后一个离开自习室、实验室的都是他。二是拼命省。从郑刚第一天到学校报到,只穿过两件衣服,一件单衣,一件棉衣。吃东西也省得要命,1.78米的大个子,体重还不到55公斤。
在大学期间,他每年都获得一等奖学金,每年都被评为三好学生,每次领到奖学金,郑刚只给自己留下100元作为零花钱,其余的全部寄回家。
5年学医结束,郑刚于2001年夏天被分配到湖北省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工作。2008年考取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外科学硕士自费研究生。(来源:广州日报)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年龄22-45岁的健康男子,可以自愿捐精,但一个人一生只能捐精一次。在读博士捐精猝死,难道真的是精尽人亡?捐精是否会影响身体健康?
      有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人类精子库采用的都是自慰式取精方式,其过程实则和性交带给男性身体的影响本质上相同,在自慰高潮时男性身体会出现异常亢奋,心跳加快,血压升高等身体变化,假若捐精者的身体素质不好,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或其他隐匿性疾病的就极有可能在捐精过程中发生猝死。尤其是心脏难以承受太大负担的中老年人,性交及自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血压过高、心脏压力大、脑溢血、心慌等症状。
      专家还表示,捐精发生猝死与捐精者的捐精次数无关,男性正常规律性自慰法排精反而有利于身体健康。捐精事实上是一次男性体外排精过程,属于正常的精液新陈代谢,当精子成熟后储存在男性体内没有被排出来,精子就会慢慢老化、死亡被身体吸收。
      什么人可以捐精?
1、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2、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
3、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4、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
      什么人不能捐精?
1、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
2、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或病源携带者;
3、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毒物质者;
4、精液检查不合格者;
5、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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