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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彦斌索赔95.7万元 一审判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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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陈霞 实习生冯正花)2011年12月,著名歌手胡彦斌来兰参加在兰州体育馆举办的跨年演唱会时,不幸遭遇车祸。事后,胡彦斌与演唱会主办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委托律师将演唱会主办方、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约95.7万元。近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甘肃省温州商会赔偿胡彦斌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胡彦斌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在庭审时,甘肃温州商会提出,胡彦斌主张的医疗费、包机费是擅自转院发生的,当时商会举办的演出是公益性的,胡彦斌未能履行演出义务,应当退还演出费32万元,并且保留追诉的权利。甘肃温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肇事车辆虽然是该公司所有,但借给温州商会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胡彦斌提出医疗费的诉请,有医院正规发票的医疗费用应当支持。关于交通费包机费的诉请,是胡彦斌在兰大一院治疗期间包机赴北京治疗,是其个人在无医嘱的情况下自行作出的,考虑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兰州至北京单程头等舱的标准认定承担。胡彦斌所提演出费的损失因在庭审中未提供其误工损失的演出合同原件,因此该证据不予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30日,甘肃省温州商会准备在兰州体育馆举办“温州商会四周年庆典”演出活动,并邀请著名歌手胡彦斌参加此次演出。12月30日11时15分左右,歌星胡彦斌及其助理程某乘坐晚会主办方派来接机的甘A·AZ928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中川机场驶往市区。当车行至高速公路G30线1696公里处时,由于驾车司机张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客车追尾,造成胡彦斌和助理受伤。事后,经甘肃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盐场堡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胡彦斌和助理被送往兰大一院救治,经诊断,胡彦斌腰椎等两处骨折。2012年1月1日,胡彦斌乘坐国际SOS救援中心急救包机飞往北京治疗。
  事后,胡彦斌委托律师与甘肃温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驾车司机张某及甘肃省温州商会协商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胡彦斌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95.7万。其中,胡彦斌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医疗费为5410.6元,胡彦斌乘坐国际SOS救援中心的专业医疗急救包机费用为15万元,另外,因胡彦斌受伤住院和病休,他与山东卫视、安徽电视台签订的跨年演唱会、春节晚会演出合同无法履行,其与广州一公司签订的企业周年庆典也无法履行,共计损失演出费78万元,演出费的90%即70.2万元为胡彦斌的个人收入,即其误工费。除此之外,胡彦斌还提出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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