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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率先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告别因病返贫

2012-12-10 15:49|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390| 评论: 0|来自: 东南网

摘要: 福建日报11月25日讯(记者 王永珍) 2013年1月1日,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 ...
       20类特定病种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困难群众给予再救助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对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救助标准为: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的对象住院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万~5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万~5万元),按10%给予人道救助;5万~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万~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费用结算服务。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进行同步报销补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将提高,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试点

据了解,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为稳妥推进、逐步过渡,我省将先选择2~3个设区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上述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医改办)牵头,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切实让大病救助政策给群众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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