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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率先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告别因病返贫

2012-12-10 15:49|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388| 评论: 0|来自: 东南网

摘要: 福建日报11月25日讯(记者 王永珍) 2013年1月1日,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 ...

福建日报11月25日讯(记者 王永珍) 2013年1月1日,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监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做出安排。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特定病种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向参保(合)人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具体方案。已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出台方案。

告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详解

福建日报11月25日报道(记者 王永珍)

就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昨日通过福建日报进行详细说明。

“明年1月1日,我省将全面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医疗费用越高,医保支付比例越高

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逐步实现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调整后的新农合药品目录。

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各地确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当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报销比例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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