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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重罪”引关注 法律界激辩是否降低刑责年龄

2016-8-14 17:55|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458| 评论: 0|来自: 四川在线

摘要: 家属为杨冬玲翻身,每次都会耗时20分钟。“抢手机 13岁少年火烧陌路女教师”追踪 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在四川金川县县城一住宅院内,13岁的少年小武(化名)将一瓶汽油泼向回家途中的杨冬玲,掏出一个打 ...

  家属为杨冬玲翻身,每次都会耗时20分钟。
  “抢手机 13岁少年火烧陌路女教师”追踪
  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在四川金川县县城一住宅院内,13岁的少年小武(化名)将一瓶汽油泼向回家途中的杨冬玲,掏出一个打火机,大火瞬间将杨冬玲包裹。小武被警方挡获后,称泼汽油纵火是为了抢一部手机,由于13岁的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当地目前也没有少管所等机构,回家之后的小武,由其父亲每天在家看守。
  躺在病床上的杨冬玲,剃去了原本的长发,裸露在外的皮肤,血肉模糊,全身几乎没有一块是完好的。医生告诉我们,杨冬玲烧伤程度达到Ⅲ度标准,并且有中度吸入性损伤,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医生说,后续她还需要做大大小小20次植皮修复手术,才能恢复到曾经的容貌 。而这也意味着,要花上几十万的治疗费用。
  特重烧伤,让金川县女教师杨冬玲忍受着旷日持久的痛苦。而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受害人的她,则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刑责降龄”的关注与讨论。
  仅就本报11日相关报道而言,便有上万网友予以评论,而绝大多数意见都指向了一点——应尽快修法降低刑责年龄,以遏制日益频发的“低龄重罪”。
  从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来势如虎。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院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然而是否应就此修法?相对于一边倒的舆论,法律界则存在不同看法……
  修法派
  不修法无以震慑低龄重罪
  “刑责年龄不降低,不但达不到预防犯罪,反而会让未成年人滋生错误观念”
  不可否认,金川县13岁男孩的施暴事件,让舆论再度聚焦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对此问题一直进行着关注与追踪的昆明律师付朝洪,在看到本报的相关报道后,向本报记者表明了修法的“技术”主张,“我主张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我有亲身经历。曾有小孩咨询我坐不坐牢的问题,这让我备感恐惧。”
  付朝洪告诉记者,有一次他接到一个男孩法律咨询电话,男孩说他11岁,非常恨自家一个邻居,想去干一件事情,他想问如果干了,自己是不是不用坐牢?付朝洪说,这个孩子想干的事情,想想都让人后怕。而类似这样的咨询,他接过的电话已不止一次,也还都是小孩子。作为法律工作者,他感到恐惧,“这些孩子,虽说年龄还很小,但他们从心理上已经有了对犯罪行为责任后果的判断。”
  付朝洪介绍,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30多年,这其中便包括了人所熟知的“不到十四岁免于刑责”。然而,现在孩子享受的物质条件、教育、认知能力,已和他小的时候完全不同。付朝洪也查阅了相关资料,有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了测算,现在小孩的发育比20年前提前了2到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当下的孩子在12周岁就已是心智成熟的转型期。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认知能力,已呈现明显的早熟趋势,“这已被研究数据佐证。”
  因此,付朝洪告诉记者,近年来太多的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例说明,实施者对杀人、抢劫、放火等严重犯罪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甚至十二三岁充当“老大”,组织“小弟”实施集体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不降低,不但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会让未成年人滋生一种观念,那就是,自己即使实施犯罪行为,反正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继而更肆意地放任自己的行为。
  因此他建议,刑责降龄,可以降低到12周岁。降低的目的是震慑,至于犯罪行为怎么惩罚,要不要从轻,这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
  最高检
  目前“降龄”条件不成熟
  “一味强调打击,更容易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对于舆论一浪高过一浪的“刑责降龄”的声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及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了审慎的态度,并认为就此修法的可能性不大。但王建平透露,针对民事行为的降龄,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信号。
  事实上,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刑责降龄”予以过正面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曾公开表示,总体来看,目前“刑责降龄”的条件不成熟。
  史卫忠对此提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青春期是一个人容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一味强调打击,更容易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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