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为自己的一辆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2008年12月12日15时许,蔡某雇佣的司机高某酒后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投保货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转弯时在公路左侧行驶,致使与对向李某驾驶的超员行驶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蔡某因是雇主,赔付伤者后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932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向蔡某提示了免责条款内容,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车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蔡某作明确解释,蔡某亦应知道饮酒驾车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会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据此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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