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按照医保规定,职工从单位缴纳医保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在医保待遇生效前生大病,医疗费用归谁出?昨天下午,江北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这是宁波首例医保“空窗期”纠纷案。
40岁的柯女士是陕西人,去年5月她在江北一家通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经过短暂试用后,5月底,通信公司跟她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一订,公司就按照相关规定,为柯女士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按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职工自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间加上地税部门扣款的工作时间,柯女士的大病医保享受的起点为去年8月1日。 谁知,7月25日,柯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到医院就诊治疗,因病情严重,柯女士住院治疗,花去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 柯女士以为这些费用医保可以报销,出院后她才知道,按照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她就医时,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柯女士要求企业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遭拒,于是她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劳动部门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 然而,通信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过程没有过错,劳动不能享受医保,是由于行政法规对医保生效的限制以及劳动者提前就医,要求企业支付相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去年12月12日,通信公司将柯女士告上法庭。 江北法院认定: 柯女士去年7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因此,柯女士在这期间可享受医保统筹支付的2.4万余元,可以要求企业承担。 本报通讯员 诸葛宁 本报记者 陈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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