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庭前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赢得双方当事人满意。 2011年6月28日,原告谭晓明聘请的工人李林华向被告投保了两份吉祥卡意外保险,每份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为30元,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6月29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16日,李林华在为原告做工的过程中不慎受伤,经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30725.54元。原告诉称被告应当赔付保险金20780元,但李林华于2011年11月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只向其赔付了10885.77元,对剩余9894.23元保险金拒不予赔付。之后原告自行对李林华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为此李林华于2011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权利转让书》,将本案两份保险的收益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894.23元。 承办法官钟勇积极与被告沟通,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钟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谭晓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该案的调解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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