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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其它媒体的时事新闻是否构成侵权

2016-11-4 17:34|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932| 评论: 0|原作者: 赵立平律师

摘要: 时事新闻只是对新闻事实的直接记录,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指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作者的权利,从而损害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时事新闻只是对新闻事实的直接记录,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第22条第4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不注明出处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转载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不注明出处者,则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律的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尽可能迅速广泛地了解时事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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