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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如何写出好网文和合法转载

2016-11-4 11:49|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883| 评论: 0

摘要: 一、如何写出好网文 1,坚持原创  好文章最基本的一点也就是原创,这也就像我们经常念到的“好马不吃回头草”,再好的东西别人已经拥有了如果再去关注它,只会在此浪漫时间,并且对于上网用户的心理而言, ...
  一、如何写出好网文
  1,坚持原创
  好文章最基本的一点也就是原创,这也就像我们经常说的“好马不吃回头草”,再好的东西别人已经拥有了如果再去关注它,只会在此浪漫时间,并且对于上网用户的心理而言,大多数上网用户对过时的内容基本上很少再去欣赏,除非是偶然点击到这篇文章时还有可能为网站生成流量,但这种可能性还是挺小的,因此想要让发布在网站上的文章被受到别人的欢迎第一步就要做好文章内容的原创。
  2,内容的实质价值
  我们都知道一篇好的文章是离不开其文章的实质价值,也就是这篇文章具体能给用户或搜索引擎带来哪些实质的意义与价值,这样这篇文章才能更好地吸引用户和搜索引擎去应用。
  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提升文章的实质价值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文章编写的构思;文章排版要清晰、明了;关键词添加合理;
  一篇文章最核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文章的构思,往往一篇好的文章别人不会从字数上去信服你,要抓往这篇文章的重点进行树状式的深入蔓延,使用户阅读起来更能明白作者想要表达的用意,并且阅读的要顺畅并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带给用户一丝丝收获,而不是让读者在阅读你这篇文章时感觉很吃力,还要让用户带着自己的思想去理解,这样一篇文章即使你的语句再优美,我感觉也用意不大。
  再就是一篇文章想要吸引更多的人去点击、浏览,文章的排版一定要清晰、明了,不要像为了完成任务式一团糟的发布,即使你的文章内容再有价值也很难让用户喜欢去浏览,因此看似小事一桩的事情或稍不注意就会导致你的美文落于无用之处。
  最后面对搜索引擎而言,在文章中添加关键词笔是一项即有利又有弊的操作,有利的是如果合理、正确的给文章添加上关键词,能为网站带来无形的自然流量和收益;而有弊则是给文章添加关键词不合理时,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对网站本身利益的损害。
  二、如何合法转载
  1,看别人的文章是否允许转载
  不管你是什么网站,转载文章一般都是转载和网站相关的文章。那么,我们就会通过搜索引擎和各大网站来寻找这方面的信息。看完一篇不错的文章,我们来看下这篇文章下面的介绍,有没有转载要求。
  如果说了可以任意转载,你就转载吧,不用考虑那么多了。如果是说明转载请留网址,作者,品牌信息等,记着这一定要给留上。
  2,看别人的文章百度是否收录
  一般情况下,作者会先在自己的网站上写一篇原创文章。等这篇文章被搜索引擎收录后,才会把这篇文章投稿,发表到各大相关的网站上面。所以,我们如果想转载一些个人网站上的文章的时候,最好看下文章是否被搜索引擎收录了,如果收录了再看下转载要求。转载使用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然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3,转载文章留下原文出处
  有些时候,我们转载文章看不到对方网站有转载要求。而且,我们又非常喜欢这篇文章的话。那么,我们转载这篇文章到自己的网站后要留下原文出处,也就是原文的网址。这样,即使对方看到这篇文章,而且看到有原文出处的话还会感谢我们的,因为我们在免费帮他们推广文章呀。
  4,转载文章留下别人的品牌信息
  我相信,大家在转载别人文章的时候都不想留下别人的网址。而且,有的网站的网址太长了影响文章美观,不想留网址。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文章结尾处写上作者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这样,我们也是在尊重原作者,虽然没留网址,我们至少留他们的版权信息了。
  5,切忌转载不留对方一点版权信息
  假如你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虽然百度没有收录,但是却被别人转载到别人的网站上了。我们发现了这篇文章,如果有原文出处,品牌信息我想大家也一定不会生气吧,也是在免费帮我们推广。可是,如果你发现这篇图片水印被去掉了,文章中的品牌词给去掉了,没有留原文出处,看完后没有一点看出是自己写的,你想,那原作者得有多生气呀。所以,站在别人的位置考虑一下别人的感受。
  其实,大家喜欢转载文章的原因都是自己不喜欢写文章而造成的,也有一些是想省时间才转载的。因此。要逼着自己写的文章。时间长了,写作的能力也提升了。其实,写作不需要用太华丽的语言,只需要把自己的想法,看法,感受给写出来就行了,习惯了就好了。
  “通知-删除”义务来源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事先未知情的前提下收到被侵权人的侵权通过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便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作为免责主体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作为内容提供者。
  经权利人通知侵权后而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的,属于法律上的“停止侵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就消除之前的侵权本性。
  6,主动联系作者
  一般来讲,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利对自己作品的复制、发行、转让等行为做出决定并可以禁止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因此你在转载网站文章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文章的作者是谁,或者更准确的说要明确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然后要经得其同意,才能够转载,如找不到作者也应该在转载后著名出处,并在联系到作者后主动取得作者同意。
  综上,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想通过“合理使用”原则免责,首先应明确自己对作品使用性质是否有商业属性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使用的部分应适当,不得大幅引用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即使前述条件均满足,涉及他人作品,使用者应当保留作者的署名,不得曲解原作的意思或因其使用/引用对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某些特定主体,因其使用作品的需求量大,而且特别强调时效性和紧迫性,比如国家为教育规划编写教材或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等。因版权是自作品完成时自动获得保护的,而且有的创作者喜欢用笔名、昵称之类的无法核查到真实身份信息的代号,所以再逐一找到权利人授权可能会耗费不必要的搜寻成本,所以法律设置一种名为“法定许可”的制度让特定使用者可以越过作者的许可,保障该特定主体对作品的及时使用。
  然而就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涉及转载、摘编作品的许可权仅及于报刊,而且其转载、摘编的来源也只能是其他报刊。
  因此,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为自己开脱。而且即使是法定许可,虽不用经过作者同意,但也因按照一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附1: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 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理论上所称“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严格地讲,这些情况已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只是因为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著作财产权进行限制,是著作权法中为平衡著作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本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从本条的具体规定中可以推断合理使用一般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在传播媒介引用播放的,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研,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二是使用他人作品要指明作品出处。在引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说明该作品的作者、何时发表于何地,以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虽受到保护,但著作权人不能取得报酬,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受到了限制。
  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况(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录音制品适用合理使用),其中一些款项与国际公约的主要差距是合理使用的范围过宽,在这次修改中做了一定的修改,使其更为合理。下文将对各种情况逐一进行解释: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情况下有3项限制:①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②只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家庭、单位等;③能使用的作品的范围仅限于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的“引用”必须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1990年著作权法将原定的报刊电台电视台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列入合理使用范围,本次修改中将该规定改为仅限于“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这种集会上的讲话,主要是一些政治性讲演等。为了进行宣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而刊登或者播放其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此处所谓学校课堂教学,是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学校则既包括全日制度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校。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更不得用于学生的学习使用。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已发表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之利益,其间无营利行为,因而属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此处需注意3点:①所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②无论是否已发表;③ 目的仅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义演”活动,如为“希望工程”捐款活动,就不是“免费表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该艺术作品,受两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此规定中有2点需要说明:①翻译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文也是一种文字符号系统。从任何一种文字变换为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翻译他人已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盲人是身体残疾者,应当受到全社会和国家的关怀,故著作权法将此种情况列为“合理使用”。盲文的翻译人应当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12个方面的限制不仅适用于作者,而且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附2: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在此之前《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条基本源于该解释中的规定。该解释第五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了区分,如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电信等网络服务商,规定了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提供实际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的也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较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泛。
  附3:
  法律中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认定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一、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二、证明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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