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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人擅自离开自食其果

2012-10-9 20:24|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332| 评论: 0|来自: 新民晚报

摘要: 驾驶员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并在事发地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置。而市民许矛(化名)行车中,与二轮摩托碰撞致摩托车司机死亡,却既未及时报警,又擅自离开,最终只能自食其果。近日, ...

  驾驶员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并在事发地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置。而市民许矛(化名)行车中,与二轮摩托碰撞致摩托车司机死亡,却既未及时报警,又擅自离开,最终只能自食其果。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支付交通事故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额11万元。

  投保合同约定赔偿条件

  2010年8月24日,许矛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交强险”中约定,每次事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则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责任赔偿。”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可免责条款,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

  逃逸是否可成免赔理由

  2011年2月9日,正处春节长假期间,许矛驾驶机动车在上海某地与一摩托车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事发后许矛弃车逃离现场。两天后,许矛才向当地交警部门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后许矛赔偿了死者家属52万元,许矛的车辆车损经保险公司确认为5.1万余元。

  2012年7月上旬,许矛向法院诉称,保险公司以自己有逃逸行为拒赔不妥,因为当时自己不是故意逃逸事故现场,而是为逃避被当地民众殴打。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52万元,赔付车损险5.1万余元。

  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属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许矛已赔偿了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过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商业保险不能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许矛在第一时间未能及时报警,也没有滞留在现场或附近等候交警处理,甚至未对事故受害者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属事后自首,该一系列的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件,因此许矛主张的商业保险部分,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57.1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许矛的逃逸行为并非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赔理由,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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