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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2015-6-7 11:20| 发布者: 一生平安| 查看: 366| 评论: 0|原作者: 章桂林|来自: 安溪报-安溪新闻网

摘要: 本报讯 (记者章桂林)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获悉,从即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 ...
     本报讯 (记者章桂林)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获悉,从即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公积金支付房租。

    按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上年度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如果租的是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每人每年提取不得超72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须连续缴足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对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将即时办理,如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据悉,我县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将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密切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5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溪管理部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相关链接:

    申请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租房管理机构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则需提供租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租住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中,租住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可选以下任一种:所租房屋的所有权证、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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